问题 | 赔偿损失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包括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主要包括? 1、因该合同产生的实际损失; 2、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且如果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还应当就过错,根据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范围直接损失包括哪些? 1、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2、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3、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4、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5、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