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七)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4.1 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20,0 醉酒后驾车≥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