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因自身或公安机关的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出生日期:(1)已更正过年龄,再次提出更正申请的;(2)原凭《出生医学证明》已入户,后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3)国家公务员、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参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私自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4)以就业、参军、上学、退休、结婚等为目的更改出生日期的;(5)为逃避、减轻刑事制裁更改出生日期的。 法律依据:《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