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 |
释义 |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先违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中国违约制度形态体系,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的安全、减少损害,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构成预期违约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1、预期违约要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2、履行是可能的; 3、当事人一方明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预期违约的形式有哪些 1、明示违约 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明示预期违约的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表明违约,属于一种明显的、确定的毁约。 2、默示违约 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明显将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预期违约,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同时也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例如可以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几种情况作为默示毁约的合理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不履行的是主要债务,是根本性的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而非其他债务。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预期必须有非常确凿的证据。若当事人无法判断未来是否会发生对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形,那么当事人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预期违约制度行使法定解除权,从而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首先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催告对方,给对方一个恢复履行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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