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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报警之后不去做笔录可以吗
释义
    无论你是证人还是受害者,都需要进行笔录。讯问的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一、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如何体现的?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不能只凭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掌握的情况进行一般性的辩护,而是应当去收集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证据,并根据掌握的证据去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遭到拒绝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的,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防止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迫于威胁或者受到引诱而作假的证词,法律规定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二、涉嫌伪造公司债券罪讯问嫌疑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三、法律规定证人作证要有证据吗
    收集证人证言的途径应遵循“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点。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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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