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关联方需要披露哪些 |
释义 | 1、日常性关联交易 (1)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包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交易行为; (2)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2、日常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披露要求 (1)年初预计部分 决策机构。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披露要求。年初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同时应当披露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2)超出预计部分 决策机构。如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披露要求。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并披露超出的累计金额及超出预计金额的原因。同时应当披露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3、偶发性关联交易 决策机构。偶发性关联交易,即日常性关联交易外的关联交易。偶发性关联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披露要求。偶发性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同时应当披露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一、新三板免于披露的关联交易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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