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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企业委托其员工在内地民事诉讼是否办理公证认证
释义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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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