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滞纳金一般是多少 |
释义 | 滞纳-金在我国很多行业和法律法规中都有提到,一般是指交纳款项的人逾期没有缴纳款项的,按照规定回收一定比例的金额。收取滞纳-金在我国有滥用的嫌疑。逾期滞纳-金收取的标准是什么呢?网为大家解答。 一、逾期滞纳-金收取标准 1、税款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社会抚养费滞纳-金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处罚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滞纳-金的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滞纳-金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 这就是小编对“逾期滞纳-金标准”问题的解释内容,滞纳-金收取标准按不同类型而定的,具体要看是哪一方面的滞纳。 该内容由 刘亚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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