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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1021条规定改名字
释义
    民法典第1021条不是改名字的规定,第1012条才是改名字的规定。
    改名字的流程如下:
    1、写更名申请;
    2、领取街道或单位的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超过16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如果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改名字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名字不相一致的
    5、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不予变更姓名的人员如下: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总之,改名字需要写更名申请;
    领取街道或单位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不予变更姓名。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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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