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时共同借款人去世是否还需要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申请 |
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不可作为贷款凭据,贷款所需资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个人收入证明、财产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第三方保证人身份证件及收入证明、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首付款证明、入学通知书或留学证明。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不可以作为贷款凭据。 贷款需要的资料: 贷款申请表; 身份证(包括配偶)复印件; 户口薄复印件; 婚姻证明复印件; 个人收入证明或其他足以证明其收入水平的证明(包括我行认可的工资单、税单、纳税证明等);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我行认可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原件、质物原件;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必须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担保人收入证明(自然人保证担保时);法人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及近期财务报表等(法人保证担保时); 申请个人住房、商铺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契约,以及首付款证明(发票及银行交款单); 申请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供教育单位签发的入学通知书; 申请留学贷款时,必须提供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已办妥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拓展延伸 共同借款人去世后,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申请是否需要特殊处理? 在共同借款人去世后,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申请确实需要特殊处理。首先,需要及时通知相关贷款机构,并提供共同借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相关文件。其次,根据贷款合同和政策规定,可能需要寻找替代共同借款人或者进行单独续贷申请。此外,还需要与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沟通,了解是否需要提供额外的材料或修改申请信息。整个过程可能需要额外的时间和努力,但通过与贷款机构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合作,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确保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顺利续贷。 结语 在办理贷款时,请注意房屋租赁合同不能作为贷款凭据。贷款所需资料包括贷款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个人收入证明及财产抵(质)押物相关证明等。若有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还需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及收入证明。申请个人住房、商铺贷款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证明。办理助学贷款时,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留学证明。如共同借款人去世,需特殊处理,包括通知贷款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并与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沟通。通过合作解决问题,确保顺利续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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