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经纪机构可经营的经济业务内容 |
释义 | 保险经纪机构可经营的经济业务内容如下: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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