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不赔偿的范围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7、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一、国家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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