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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罪不捕条件是什么
释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和证据给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社会危害较小、患有严重疾病或处于哺乳期等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定罪不捕的措施。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还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法律分析
    定罪不捕的条件是符合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危害较小、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嫌疑人处于哺乳期等条件。对于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可以采取定罪不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拓展延伸
    定罪不捕条件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定罪不捕条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于被捕的情形。其适用范围与限制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定罪不捕条件适用于某些轻微罪行、初犯、年老体弱、怀孕或有哺乳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都可以适用定罪不捕条件,因为法律对于适用条件也有明确的限制和要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刑事诉讼程序。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定罪不捕条件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如轻微罪行、初犯、年老体弱、怀孕或有哺乳婴儿的妇女等。然而,适用条件仍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法律的正确适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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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6: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