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几种: 1、竣工工程概况说明; 2、图纸会审记录; 3、材料代用核定单; 4、施工组织方案和技术交底资料; 4、材料、构配件、成品出厂证明和检验报告; 6、施工纪录。 装饰装修施工试验报告。竣工自检记录;隐检记录;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变更记录;竣工图;施工日记。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