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重组的四种方法 |
释义 |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既可以是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也可以是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如债务人以未确认的内部产生的品牌清偿债务等。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修改其他条款。除1,2,以外,采用调整在屋本金,修改偿还期限,改变债务利息等。 (四)组合方式非。采用以上3种方式中的一种以上的方式组合清偿债务。 一、企业债务重组尚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债务重组在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如果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三)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若同债务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重组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重组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重组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跨年度分步重组,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重组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重组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报请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二、债务重组内容 (一)必须了解控制环境,查清楚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间有没有发生债务重组的一系列事项,从而加以确定债务重组的事项到底是不是真实存在的。 (二)检查一下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和它的具体内容 那么形成债务重组方案有几种形式呢?下面我来告诉大家: 1.债主和欠债者双方订立合同、达成协议; 2.向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形成合同; 3.由法院裁决。 (三)认真审查债务重组的一系列事项的会计记录,确定这个会计处理的是否正确; (四)检查相关债务重组信息的披露是否恰当; (五)关注债主的持续经营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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