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拖欠房租房东锁门合法吗 |
释义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就本案来说,你公司作为承租人,已经欠缴出租人租金半年,出租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财物行使留置权。当然,其留置的财物仅以你公司的为限,不应当留置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过,出租方在无法分辨公私财物的情况下很可能坚持留置全部财物,但这只是侵害了你公司职员财产权,它可以以后进行财物的返还和相应的补偿即可。 房东可以锁门,但是不能处置房客屋内的财物。 (一)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房东可以向其催款,如果房客仍旧不支付租金,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二)在合同解除之前,房东最好不要和房客发生肢体冲突。因房东和房客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应由法院管辖,派出所无权管辖。 (三)如果房东和房客发生冲突,并造成人伤,房东将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处罚。若对方伤势严重(轻伤或以上),房东将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总之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的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对方拒绝搬出,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并要求对方承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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