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告之后被告还不出现的,视为送达。若是开庭时被告仍然没有出现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