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应当续交。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当地具体制定。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九十元一平方米以及多层含别墅五十元一平方米。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