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型社保卡是怎么使用的 |
释义 | 社保卡的使用:社保卡激活参保人员领取到社保卡后,在中国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重置,以确保个人金融账户安全。金融功能未激活时不影响持卡人就医购药,以及办理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事务。医保卡清户如医保卡与社保卡不属于同一银行,医保卡中沉淀资金(2009年12月以前注入的资金)不能自动转移到社保卡中,参保人员应携带社保卡、医保卡及个人有效身份证到原医保卡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清户,银行工作人员同时收回医保卡。如遇到医保卡的丢失、医保卡与身份证的信息不符、密码忘记或本人不能亲自前往等情况,须到社保分中心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挂失清户通知书》。参保人员持此书并携带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若需委托人代为办理的还要出具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医保卡服务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清户,银行工作人员同时收回医保卡。社保卡管理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保卡,保持卡面清洁、平直、不得私自拆卸芯片,防止磁条部分被刮伤、浸水以及酸碱腐蚀,避免接近高磁高温区域,不能与其它磁条卡相对置放,以免破坏磁性,造成卡内信息丢失,影响个人使用。社保卡解卡社保卡在定点医院和药店使用。由于输入错误造成锁卡,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刷卡结算时,可就近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及时解卡,确保卡片正常使用。办理解卡业务时,须提供如下证件:持卡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外来从业人员须同时提供暂住证原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户口簿(户籍证明),以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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