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5.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6.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7.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