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民法典规定,抵押房屋时,土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同样,以建筑物抵押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若未一并抵押,则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但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民法典规定,在抵押房屋时,应一并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若以建筑物抵押,则应一并抵押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则应一并抵押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若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则应一并抵押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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