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包括: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