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在法律上一般是不合理的,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自行偿还。如果父亲死亡,儿子继承其遗产的,则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还债是合理的。或者丈夫欠债,其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妻子需要与丈夫共同还债,这也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