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 |
释义 | 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大量预售房,其中需要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来说,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35%核定;不再执行此前有关文件明确的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在监管账号里的钱需要哪些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编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向监管银行提出用款申请; 2、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拨付决定并予以实施,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监管银行不予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核实申请;市城乡建设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意见,监管银行应按市城乡建设局核实意见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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