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