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A是否构成犯罪?企业间的借贷有何规定? |
释义 | 张某是一名国有企业甲的负责人,在没有经过企业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企业的资金100多万拆借给另一国有企业乙,乙企业由于经营不当,最终导致破产,甲企业的资金得不到回收,损失80多万.对与张某的行为应该怎样定性?我国的刑法有无条款约束?我国对企业间的借贷有什么规定?答复:你好,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国有公司和企业不是合法的借贷主体,企业法人之间不得互相借贷。他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属非法拆借,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拆借行为只能存在银行和银行之间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因此,张的行为首先是一种非法拆借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与此种拆借行为应当没收借贷利息,并要求借贷人归还本金。其次,如果张某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你说的情况,张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挪用资金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张某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则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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