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怎么量刑? |
释义 | 法律分析: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量刑:触犯本罪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2倍的罚金。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否则、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虽属严重后果但不是因为生产、销售的行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当等,则都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生产与销售两种行为同时具备,只要具有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两种行为,亦只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过期化妆品违法所得怎么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另外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新消法的规定请求经营者进行赔偿。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如下: 1、申请的提出,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被告人系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原审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请; 2、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直接告知并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 4、审理。公告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终止审理情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6、不服没收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救济,对没收财产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起上诉。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如下化妆品: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总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销售行为,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据此,对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2到3倍罚款。 三、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四)本罪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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