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向国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贸易项目中的延期付款、买方信贷、境内金融机构吸收境外存款、补偿贸易中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 法律依据: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5、国际融资租赁;6、非居民外币存款;、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 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