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维权呢? |
释义 | ①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公司股东未组织清算组清算时,侵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请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可见当公司解散未组织清算、且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已灭失,而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应分配与公司的股东。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因此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在公司被注销之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股东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不具备清算条件的情形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而非股东怠于行使清算义务。 ②而如果解散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没有公告或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如果清算组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组的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组成,在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③若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该如何维权? 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简单来讲,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公司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解散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没有公告或通知债权人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之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