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卖人应何时交付标的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若合同表明标的物供应于一个工程建设,则可依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付时间。 《 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法律客观: 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合同法》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