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哺乳期是指妇女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一段特殊时期。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即产后至满一周岁期间)享有一定的特殊待遇。 《条例》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休时间等方面享有一定的特殊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1. 工作时间:哺乳期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 工休时间:哺乳期女职工每个工作日应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 3. 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享受夜班。 4. 哺乳期女职工因哺乳需要提前下班的,应提前半小时通知直接上司,经批准后可提前下班。 这些特殊待遇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种性质的用人单位。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得到适当的照顾。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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