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
释义 |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一、继父子关系效力是怎样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之后,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拟制血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继子能否有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应区别对待以下继子继承权不同情况: (1)未办理法定手续,仍与生父母生活在一起,未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实际上未形成赡养关系,无继承权; (2)继承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同居,未形成抚养关系,过继父母死后以过继子女身份处理丧事,意在争夺财产的,不享有继承权; (3)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在生前没有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经常互相照顾的,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在生前给予被继承人更多的帮助,要求分割适当的遗产。 继子,俗称继子,是指夫妻为养儿防老而继承他人的子女,一般不办理法定收养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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