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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收养者与生父母的关系怎么恢复
释义
    被收养者与生父母的关系可以由双方协商恢复。
    解除收养关系时,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则其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这主要是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来考虑。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已成年,其与生父母的关系是否恢复要看他与生父母双方的意愿。双方均愿意恢复,则可恢复;一方愿意或双方均不愿意,则其与生父母的关系不会恢复。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1)因双方协议而解除。双方当事人应向公证机关或基层政权机关提出申请,以公证机关发给的收养关系解除的公证书,或基层政权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为准。
    (2)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如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的,一般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解除其收养关系,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其收养关系。
    另外,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即终止。未成年的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须以书面方式取得一致同意后才能恢复。虽无书面协议,但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已与生父母共同生活,并承担了赡养义务的,也应认为恢复了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都已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该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的生活费用。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有哪些
    1、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2、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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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8 15: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