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主要事迹是伪造或系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或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者;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者;劳动模范本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占缴税款30%以上者;劳动模范系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或单位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应缴税款30%以上或欠税50万元以上者;劳动模范系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连续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或欠缴工会经费者。 法律依据: 《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第十一条 对已被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行政开除处分的; (三)受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严重有损于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十二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原申报机关报授予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授予机关可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者,收回其证书、奖章或者奖牌。对个人,取消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待遇,并记入本人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