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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进行申诉
释义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申请复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当事人本人申请复核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复核申请书1份;
    (二)当事人提出委托,由被委托人代理申请复核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若当事人提出委托,由律师代理申请复核,还需提交律师委托函原件和律师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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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