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党委纪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 1.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 2.监督检查不到位。一是缺乏日常监督,二是监督内容单一,三是监督方式有限。 3.配套制度建设不全。一是基层纪检组织履职不专,二是责任分解模糊,三是考核指标不清。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