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分为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两者的条件为: 一、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情况下,只需要经合同的相对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企业合并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生效条件是什么 1.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2.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 3.应原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 4.应经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 民法典债权债务转让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债务概括性转让包括什么形式 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在单务合同中1、合同承受,或者仅享有权利。所谓合同承受。企业合并后。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企业合并,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2,共同协商处理。所谓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移转给第三人,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合同承受;(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 关于转包与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区别 1、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2、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转包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区别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可以说,即使从常识考虑这两种行为也很少会混淆模糊, 因为他们两个是分属于不同领域的两种行为。 该内容由 唐永洪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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