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债务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债务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包括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让与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协议、须通知债务人以及必须遵守一定程序等。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存在一些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债务的终止情形包括债务已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债务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结语 根据《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转让性,不能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或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存在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达成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将不产生效力。此外,债权债务的终止情形包括履行、相互抵销、提存、免除、合并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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