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事责令 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权 拖欠劳动者工资 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 解除劳动合同 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你可以向劳动稽查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