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以及对该罪行的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如下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了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其执行机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指国家依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卫生性和合规性。其中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执行机制则是指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安排和运行方式。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机制的完善,旨在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通过建立科学、严格的法律体系和高效、有力的执行机制,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健康。 结语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机制的完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仍将依法定罪处罚。建立科学、严格的法律体系和高效、有力的执行机制,有助于预防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