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显失公平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缺乏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实施的明显不利于对方而有利于自己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将显失公平结果的判定限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关于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尊重权益受损方意思自治的角度,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损方可以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一行为。 一、公司股东协议不合理怎么办 公司股东协议不合理,可与其他股东协商变更协议内容。如果该协议显失公平、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者侵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的,该协议无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法典中如何撤销担保合同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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