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真的有肖像权嘛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人不具有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象等艺术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外貌形象所享有的专用权。 就肖像权的主体而言,肖像权人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等社会组织不能享有肖像权。首先法人不能存在肖像,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团体人格无容貌可言,因为法人的概念是抽象的,它不具有具体、直观的形象特征。法人的法定住址的照片,法定代表人的摄影及法人成立的集体摄影都不是法人的容貌。更重要的是,肖像权本质是一种精神性人格,只能为公民所专有。肖像权虽然也包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这只是其精神利益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转化和派生出来的利益,因此,法人不应是肖像权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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