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个人独资公司的注册条件 |
| 释义 | 根据《个人独资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公司名称。个人独资公司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公司也不例外。但由于公司主(出资人)对独资公司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公司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公司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墨守成规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有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 1、需准备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办理流程: (1)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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