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居间合同效力 |
释义 | 融资居间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发生融资行为时,不论我们是作为居间人,还是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该认真拟定签署融资居间合同。首先,居间人可以是自然人(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行);其次,居间人的酬金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不违反法律;第三,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相关的事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而只要居间人没有实施恶意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居间合同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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