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国有资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抵押的,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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