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有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受法律保护: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艺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如下: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其官方翻译;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和公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