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账目不公开可以向村支书反映,由村支书召集村两委成员或村民会议向村长进行问责,没有效果的可以动议罢免村长或者向上级单位投诉。村委会拒不公开账目的,村民可以向乡镇政府、县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公布,同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