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以下刑事申诉:不服高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不服高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原经高院复核的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高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