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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
释义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放《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入户卡到申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资格。1.通过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须提供如下证件、证明材料:
    (1)《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
    (2)申请人积分资料明细文本(此项由受理单位负责提供,无须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居住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
    (4)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5)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7)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8)入户人个人简历及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材料只作受理单位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2.办理流程。通过积分制入户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和近5年内有无违法犯罪证明(申请积分时已提交该证明的无须重复办理),再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并注销《居住证。3.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4.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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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20: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