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开1千万发票中间人判几年 |
释义 | 法律分析:发生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但是情节严重的,就会触犯刑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其中犯罪行为之一是虚开发票,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造大公司成本,以骗取税款,少缴税纳税,令国家利益受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1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一款有关买1千万发票判几年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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